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行車及停車
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
並於一樓大廳設駐衛警執勤中心,管控停車場進出。
三、停車場之停車位區域劃分如下:
(一)本府前棟辦公大樓地下一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本府副
秘書長以上之公務車及調撥車輛停放。
(二)本府後棟辦公大樓地下一層及二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
本府機關首長公務車停放。
(三)本府後棟辦公大樓地下三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及機械式停
車位,供本府員工停放。
(四)原桃園市民代表會地下一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公務車
及調撥車輛停放。
四、停車位申請或調整,由本府各機關彙整後送本處備查。
五、停車場憑停車卡刷卡進出,機械式停車位另需鑰匙操作,停車卡及
鑰匙由本處統一登記發放,不得複製或轉借使用,違者取消停車資
格。停車卡或鑰匙遺失,申請補發酌收工本費各新臺幣一百元。
六、停車場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的六時至二十二時;二十二時至隔日
的六時之進出由本府駐衛警管控,例假日不開放。
七、停車收費及退費基準如下:
(一)公務車停放不收取費用。公務車以外之車輛,除經本府首長核
准,每月收取清潔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使用車位且已繳費之機關概不退費。
八、停車場入口限高二公尺、限速二十公里,車輛進出應開大燈,並依
交通標誌動線行車,以維安全。
九、機械式車位之車輛規格限制及停放方式如下:
(一)限重一千六百公斤以下。
(二)限高一點五五公尺以下。
(三)限寬一點七二公尺以下。
(四)限長五點零五公尺以下。
(五)車頭朝車道方向停放。
十、各機關若有廠商須進出停車場裝卸貨,應提前一日通知本處,並於
當日至駐衛警執勤中心登記。廠商車輛如須臨停於未劃停車格區域
,承辦人員應到場,並留下聯絡方式。
十一、停車人員應妥善使用停車場,勿將器具隨地置放,並保持整潔,
如有毀損停車場設施設備或他人車輛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停車位以號碼或字牌標示,停車人員應依登記分配之車位停放車
輛,不得停放他人車位或未劃停車格區域,違規者予以記點,累
計達三次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停車資格。
十三、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
可抗力之災害時,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本處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或收回停車位以供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