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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行車及停車
    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辦公大樓地下停車場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
    並於一樓大廳設駐衛警執勤中心,管控停車場進出。


三、停車場之停車位區域劃分如下:
    (一)本府前棟辦公大樓地下一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本府副
        秘書長以上之公務車及調撥車輛停放。
    (二)本府後棟辦公大樓地下一層及二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
        本府機關首長公務車停放。
    (三)本府後棟辦公大樓地下三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及機械式停
        車位,供本府員工停放。
    (四)原桃園市民代表會地下一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公務車
        及調撥車輛停放。


四、停車位申請或調整,由本府各機關彙整後送本處備查。

五、停車場憑停車卡刷卡進出,機械式停車位另需鑰匙操作,停車卡及
    鑰匙由本處統一登記發放,不得複製或轉借使用,違者取消停車資
    格。停車卡或鑰匙遺失,申請補發酌收工本費各新臺幣一百元。


六、停車場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的六時至二十二時;二十二時至隔日
    的六時之進出由本府駐衛警管控,例假日不開放。


七、停車收費及退費基準如下:
    (一)公務車停放不收取費用。公務車以外之車輛,除經本府首長核
        准,每月收取清潔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使用車位且已繳費之機關概不退費。


八、停車場入口限高二公尺、限速二十公里,車輛進出應開大燈,並依
    交通標誌動線行車,以維安全。


九、機械式車位之車輛規格限制及停放方式如下:
    (一)限重一千六百公斤以下。
    (二)限高一點五五公尺以下。
    (三)限寬一點七二公尺以下。
    (四)限長五點零五公尺以下。
    (五)車頭朝車道方向停放。


十、各機關若有廠商須進出停車場裝卸貨,應提前一日通知本處,並於
    當日至駐衛警執勤中心登記。廠商車輛如須臨停於未劃停車格區域
    ,承辦人員應到場,並留下聯絡方式。


十一、停車人員應妥善使用停車場,勿將器具隨地置放,並保持整潔,
      如有毀損停車場設施設備或他人車輛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停車位以號碼或字牌標示,停車人員應依登記分配之車位停放車
      輛,不得停放他人車位或未劃停車格區域,違規者予以記點,累
      計達三次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停車資格。


十三、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
      可抗力之災害時,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本處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或收回停車位以供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