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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擬、審議及推動本府消費者保護方
  案,特設桃園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
  (三)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權行使及消費者保護方案推動之監督
  。
  (四)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重大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法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
  會局、勞動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地政局、工務局、觀
  光旅遊局、交通局、衛生局、消防局、法務處副首長及警察局主任秘
  書兼任。
  前項委員依其職務兼任,並隨其職務異動而調整。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法務處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
  會會務。
  本會幕僚業務由本府法務處辦理。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
六、本會之決議案,本府相關機關應確切辦理完妥。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