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持有本市市民卡學生卡(以下簡
稱學生卡)享有搭乘公車優待票價,由與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
稱本局)簽訂契約約定補貼票價差額之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辦理票價差額補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優待票價:原核定票價乘以優待折扣,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之
金額。
(二)價差補貼款:持學生卡搭乘與本局簽訂享有乘車優惠之路線,由
客運業者以優待票價收費,其與原核定票價間之差額,由本局編
列預算補貼之金額。
(三)票證公司:與本府簽訂契約製發市民卡之廠商。
三、審查價差補貼時,本局應先審核客運業者及票證公司有無備妥下列資
料:
(一)客運業者所屬路線學生卡優待價差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
別補貼申請表)如附表一,及EXCEL 電腦檔案。
(二)桃園市各路線營運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如附表二。
(三)桃園市各路線學生卡刷卡紀錄統計表之EXCEL 電腦檔案,資料欄
位格式如附表三。
前項資料,除附表三由票證公司提供本局外,其他資料由客運業者備
妥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將價差補貼款撥予客運業者。
四、本局於審查各客運業者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學生卡刷卡總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資料,經查證後超出之
金額須扣除。
2、學生卡刷卡總額是否正確。
3、各路線補貼款與營運明細表資料是否相符。
(二)營運明細表:與路線別補貼申請表中學生卡刷卡金額須一致。
(三)刷卡紀錄表:學生卡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
錄時,補貼款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貼金額。
五、本局辦理價差補貼作業之作業時程:
(一)價差補貼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一次。
(二)客運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第四點所定資料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
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補貼款金額。
(五)依據客運業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六、客運業者有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申請資料或不當之情形屬實,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移送檢調
單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二)公車駕駛員持學生卡刷卡,經查證屬實者,應扣除其溢領金額,
涉及刑法相關法令時並移送檢調單位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