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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本要點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國民中小學國
  中部)之正式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授課節數,如附表一。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時數
  之限制。

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
  狀況,應報桃園市政府府核准後始得實施。

七、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教育
  部減少或停止補助時,本府得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八、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節數,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予以減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