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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各承辦人員於各項救災救護
  工作辦理獎懲時能有所依據,特訂定本基準。



二、消防資通訊裝備保養檢查之獎懲如下:
  (一)特別辛勞得力之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各以嘉獎二次為上限;同一單
    位嘉獎總額度以六次為上限。
  (二)受檢單位評核成績前三高者為優等單位,如分數相同者,以評核
    成績前三高之所有單位為優等單位;優等單位之主管嘉獎一次,
    承辦人嘉獎二次;同一單位嘉獎總額度以六次為上限。



三、超勤加班費之獎懲如下:
  (一)超勤加班未領超勤加班費亦未補休者,由各單位填報未報領超勤
    時數統計表及獎懲建議名冊,於每年七月及一月底前交由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辦理敘獎,敘獎基準如下:
     1、每半年累計達一百小時以上、未達一百五十小時者,嘉獎一
      次。
     2、每半年累計達一百五十小時,嘉獎二次。
  (二)各單位超勤加班費承辦人及審核人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每
    年底辦理敘獎,敘獎基準如下:
     1、全年辦理或審核超勤加班費累計六月以上,未滿十二月,嘉
      獎一次。
     2、全年辦理或審核超勤加班費累計十二月,嘉獎二次。



四、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執勤人員暨各層級長官協助聯繫人員每半年
  嘉獎二次;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半年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個月者,
  優蹟二次註記。



五、新聞發布行銷宣導執行之獎懲如下:
  (一)每季撰寫六則以上新聞稿者,經張貼於桃園新聞網,嘉獎一次;
    每半年以嘉獎二次為上限。
  (二)各業務單位發布新聞資料或主動聯繫媒體,經主流報系及各大電
    子媒體採用刊登,每半年辦理敘獎如下:
     1、每月二則嘉獎一次,四則以上嘉獎二次。
     2、遇有負面新聞,主動提供澄清資料,獲媒體導正或平衡報導
      者,每件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三)敘獎對象為每新聞事件(活動)之出力人員為限。



六、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之獎懲如下:
  (一)除依內政部消防署所訂獎勵規定外,投稿消防月刊並經刊載者,
    每次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二)除依內政部消防署所訂獎勵規定外,投稿消防電子報並經刊載,
    每半年定期敘獎,每三篇嘉獎一次,以四次嘉獎為上限;若上半
    年有未敘獎刊載篇數,可列入下半年度敘獎;若下半年度經結算
    有未敘獎刊載篇數,無論篇數為何,一律以優蹟三次註記。下半
    年度敘獎結算以消防署截稿日為當年度最後一個週二為基準。
  (三)各投稿單位辦理本案之同仁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每半年定期
    敘獎,以最高獎度為限不得重複辦理:
     1、內政部消防署評比本局投稿消防月刊刊載篇數為成績特別優
      異前三名,除依內政部消防署所訂獎勵規定外,辛勞得力者
      ,嘉獎一次為限;本局為成績優異第四名至第六名,優蹟三
      次註記為限。
     2、全局投稿消防月刊及電子報合計十篇以上,且經刊載達六篇
      以上,辛勞得力者,嘉獎一次為限;全局投稿消防月刊及電
      子報合計六篇以上,且經刊載達四篇以上者,優蹟三次註記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