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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培養
  青年人才,促進社會發展,提升本府政策之創新性及可行性,特設桃
  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政策建言平台,蒐集並了解青年意見。
    (二)建立多元管道培力人才,增進青年公共參與能力。
    (三)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四)推動各項青年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具公
  共參與熱誠,關心桃園在地議題,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桃園市境內於
  專業領域具影響力,且年齡為十六歲至四十歲之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
  聘任之。
  前項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
  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委員不克出席者,應於會前三日內完成請
  假程序,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或未完成請假程序而缺席超過二次者,喪
  失委員資格,由本府予以解聘。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或各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
  機關參採。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青年事務局辦理。



七、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政策及建議
  。
  前項小組會議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或授權人員指派委員擔任之。
  本會授權之小組決定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其效力與本會之
  決議相同。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