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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期限許可原則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辦理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展延期限之審查與核准,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三、許可證之展延期限以五年為原則,並以申請前三年之評鑑等級為參考
    基準,依附表規定酌減展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