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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特展室、演藝廳、視聽簡報室及周邊廣場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經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核可之公益活動,費用得酌予減免。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