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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
    化相關活動,發揮宗教改善社會風氣、安定人心之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府或中央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宗教團體。


三、申請補助之活動性質及適用範圍為慈善及社會教化等公益性之宗教相
    關節慶、法會等活動。



四、經本府立案之團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由團體所在地之區公所受理
    ;中央立案之團體由活動所在地之區公所受理。



五、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以桃園市行政區域內為限。
    (二)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團體應自籌部分經費,且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四)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配合本府辦理有關宗教事務法
        令宣導等活動,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由本府民政局核定。
    (五)配合本府相關政策推動辦理重要活動者,得由本府專案核定,不
        受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補助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補助順序按受理時間先後定之;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申請團體實際運作停止一年以上。
    (二)申請團體為尚未完成換領寺廟登記證之寺廟或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



七、申請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團體於活動日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一。
         2、計畫書三份,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辦理目的、活動時間及
            地點、活動主辦與聯絡人員姓名及電話、活動項目、危機預
            防及管理措施、實施方法與進度、預期效益、存款證明等事
            項,並附活動經費來源及概算表,如附表二。
         3、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三份;登記事項如有變動,
            應附最新之文件。
         4、申請團體最近一次報經主管機關備查經費收支報告之公函影
            本三份。
         5、其他與活動有關之文件三份。
    (二)申請不符前款規定者,經受理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
        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申請團體備齊第一款文件或已補正者,受理機關應函送本府審查
        ,本府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團體。
 



八、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銷
    :
    (一)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二)涉及宗教或性別歧視。
    (三)不符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政策。
    (四)不符動物保護政策。



九、申請補助之活動,必要時得由本府民政局或區公所派員現地查核活動
    辦理情形,受補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
    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年。



十、接受補助之團體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社區、鄰里民眾參與,各
    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補助」
    字樣。
    申請補助之活動應按計畫確實執行,倘計畫變更,應於活動舉辦七日
    前報原核定機關申請同意變更。
    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原訂活動日期後三日內通知原核定機關。



十一、接受補助之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依下列規定檢具原核定公
      文影本及原始憑證等資料核銷:
      (一)辦理核銷之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依
          序裝訂,附經費來源及概算表,並加封面。活動成果報告應包
          括活動內容、參加對象、人次、達成預期效益之百分比等活動
          辦理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註明日期及附說明之活動照片
          、書刊、宣導片等,作為下次補助之參考。
      (二)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三)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團體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
          本府核銷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十二、受補助之經費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申請團體應解繳市庫。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