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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道路交通
    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號誌、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交通管制工
    程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
    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護與管理
    、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
    管理與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督導裁決業務
    等事項。
五、交通資訊科:交通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資訊軟硬體共同發展、網際網
    路共同作業平臺、機房管理、主機管理、資訊安全、資訊終端作業環
    境之提供等事項。
六、肇事鑑定科:汽(機) 車、駕駛人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交通事件裁決處及捷運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
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為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2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3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
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