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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
  免於性騷擾之環境,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
  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
  治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並公開揭示。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要點適用於所屬員工或受服務人員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
  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者,不適用本要點。


四、本局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
  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
  措施,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五、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3-3398165
    專線傳真:03-3361126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10034021@mail.tycg.gov.tw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人事室
    本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
  人員協調處理。

六、受理申訴之程序,如下:
  (一)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局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局場域之性騷
    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局提出申訴。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規定,未成
        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申訴應以書面提出,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等方式提出,但應以書面補正,並載明下列事項,其以言詞
    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
    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言詞
    作成之紀錄如有缺漏,應於 14 日內通知申訴人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
     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
     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
    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性騷擾案件經縣(市)主管機關調解成立且撤回申訴者,不得
    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四)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 14 日內補正
          。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 20 日內以書面
          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五)如非本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 7  日內將申訴書及相
        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七、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 30 人以上
    者,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
    ,並進行調查。調查單位成員有 2  人以上,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本單位亦得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
    件,委員會並置主任委員 1  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
    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調查成員有 2  人以上者,
    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調查單位委員。
    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或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
    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八、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 1/2  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
    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
    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
    情節輕重,報請本局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派)兼。

十、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
    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十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一)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局調查單位提出,並應
          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
          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
          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
          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十二、調查單位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
          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
          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
          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
          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
          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
          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三、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 7  日內開始
      調查,並於 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十四、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桃園市政府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書面通知當事人內容應包括調查結
      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及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
   達次日起 30 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
      害防治中心。
      書面通知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內容應包括申訴
      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
      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十五、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
      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本局處理單位依規定辦理懲
      處,其涉及刑事責任時,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予以追蹤、考
      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六、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
      療機構。

十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