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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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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因
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建立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局員工於工作場所遭受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事件。
三、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性別歧視: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
此限。
2、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
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
相同者,給付不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
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4、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
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
予以解僱。
(二)違反母性保護:指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
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四、本局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並
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將
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或
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五、本局應利用集會、印刷品、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
有關性別歧視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
中,合理規劃促進性別平等及消除性別歧視等相關課程。
六、本局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訴
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局性別平等專責小組全體委員兼任,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
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本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兼任之。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貳、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處理程序
七、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向本局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日
內以書面補正。
本局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會進行調查。
八、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
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九、本局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
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
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
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保障對象,得依
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申訴。
十、申訴人不服本局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
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所
定保障對象,應依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申訴。
參、考核監督及保護措施
十一、本局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案件
決議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二、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三、本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專線電話:(03)303-3600,傳真:
(03)303-3660,電子信箱:
wrb001@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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