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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保科技園區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以下簡稱
  園區)量產實證區或研究發展區之租售,特設置桃園市政府環保科技
  園區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園區營運管理方向及重大計畫變更之建議事宜。
  (二)審查量產實證區入區申請及變更之相關事宜。
  (三)審查研究發展區實驗廠房租用之相關事宜。
  (四)園區獎勵及優惠措施建議事宜。
  (五)其他法令規定審議及管制考核事項。


三、本小組置組員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其餘組員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地政局、工務局、經濟發展局及地方稅務局指派相關
  業務科長以上人員一人兼任。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組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理人
  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組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組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為配合業務需要,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單位、有關機關或專家學
  者列席。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