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地所)地政業務工作,提升整體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項目以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地籍、地價、土地使用編定、地籍
測量、土地登記、地政資訊、綜合整體表現等七項業務,其他業務視
實際需要適時加入。
考評項目及配分,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
目訂定之。
三、本督導考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不定期考核:
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核各地所地政
業務之執行情形。
(二)定期考核:
1、由專家學者及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組成督導考核小組,至各
地所辦理年度地政業務實地督導考核,代表本局參與當年度
行政院政府服務品質獎之地所,當年度綜合整體表現類免予
受考。
2、定期考核業務督導項目及考核紀錄表於考核前函送各地所。
前項考核結果應作成紀錄,有關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
各地所限期切實改進。各地所並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局備查。
四、督導考核辦理時間如下:
(一)不定期督導考核:由本局各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二)定期督導考核:於每年六月底前辦理。必要時得調整辦理時間。
五、各地所於考核前,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
,予以彙整,備供定期考核之用。
六、督導考核小組組成:
(一)實地考核小組:
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相關業務科科長(主任)及依需要指
派之人員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二)綜合考評小組:
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相關業務科科長(主任)組成
,並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及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業務
主辦科科長(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七、實地考核小組任務:
(一)考核前:應就主管業務及考核重點項目進行檢討有無修正需要,
同時對受考地所業務分工及平時執行業務具體優劣事蹟等背景資
料先予澈底瞭解。
(二)考核中:應詳細查核考核項目之紀錄資料及具體統計數據,並應
明確記錄,不得記載模糊籠統,如遇有疑義,應詢問有關業務單
位或人員以確切瞭解實情。
(三)考核後: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應即整理歸納填寫考核紀錄表,
詳細彙列具體優、缺點,並評定分數作為考核項目之基本分數,
各考核項目考核紀錄表經業務主辦科彙列成績後,提送本局綜合
考評小組合議評定。
八、綜合考評小組任務:
(一)綜合考評時,應由業務主辦科將實地考核人員評定之各考核項目
成績及有關資料彙整送綜合考評小組開會評定。會中先由實地考
核人員列席說明,報告說明初評成績。
(二)由綜合考評小組按初評成績,就受考地所平日業務表現或對爭議
問題處理態度及能力等作綜合考評討論,並得依各考核項目初評
成績評定綜合成績,即為各考核項目之核定分數。
九、各考核項目成績等第、名次:
(一)成績等第:由專家學者及督導考核小組依所訂考核項目評分標準
評定分數及成績等第,其中綜合整體考評類由專家學者專責評定
。
1、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丙等:成績未滿七十分者。
(二)名次評定:採序位法。依各督導考核項目評分之分數換算序位,
據以排列各考核項目成績名次。序位相同者名次併列。代表本局
參與當年度行政院政府服務品質獎之地所,綜合整體考評類單項
成績併列第二。
(三)獲評綜合整體考評類單項第一名之地所,由本局推派參加行政院
政府服務品質獎。
十、總成績評定:
依各考核項目序位加總後計算各所之總序分,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
以總序分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若總序分
相同者由本局綜合考評小組合議決定之。
各督導考核項目成績如有評列為丙等者,總成績不得排列前三名。
以上成績計算格式如附表一、二。
十一、獎懲方式:
(一)考核結果總成績前三名之地政事務所,依下列方式核以獎勵:
1、第一名相關人員各給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2、第二名相關人員各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3、第三名相關人員各給予嘉獎二次之獎勵。
前款敘獎人數原則不得超過機關編制員額三分之一,惟得視參
與人員之實際貢獻程度,於敘獎總額度內自行調整敘獎人數及
額度。
(二)各督導考核項目第一名之業務課課長及承辦人員各給予記功一
次之獎勵;綜合整體表現類第一名之實際參與業務人員,得依
前項規定給予獎勵。
(三)總成績前三名與各督導考核項目第一名之敘獎不得重複。
(四)考核結果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五)成績列丙等者,應於二個月內提列改進計畫並於局務會議進行
專案報告,本局於一個月內進行複核,複核未改善者,機關首
長、課長及承辦人員各記申誡一次。
十二、督導考核小組執行具有成效者,得予以適當獎勵。
十三、各考核項目成績優良且有特殊事蹟者,得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視需
求辦理觀摩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