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3條
本處設下列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道路挖掘科:綜理道路挖掘相關法令、管線單位協調、管線資料建置
    更新、道路挖掘管制事項、道路挖掘許可、擅自挖掘裁罰、道路挖掘
    及分析等事項、寬頻管道及共同管道之營運及維護管理等相關業務、
    共同管道基金管理、督導區公所路燈興設管理維護業務等事項。
二、道路行政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容積移轉、道路證明及廢改道證明
    核發、道路財產管理、市區道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收取作業等相關業
    務、計畫道路報編及核定興辦事業文件、公共設施完竣業務認定、土
    地改良費用證明等事項。
三、橋梁隧道科: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
    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督導區公所轄管橋梁、隧道、地下
    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
四、公園綠地科:公園綠地、廣場、埤塘、路樹、兒童遊樂場維護管理等
    事項。
五、養護工程隊:道路之巡查、路基與路面養護、人行道修補、溝渠、護
    欄、擋土牆、駁崁維護、救災搶修工程、道路側溝搭排申請、道路路
    權借用、路權接管、公共設施查驗、道路基金管理、督導區公所道路
    及其附屬設施養護、修復及救災搶修等事項。
六、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財產、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研
    究發展、施政計畫、電腦資訊管理、公文時效管制、印信、法制、公
    共關係、新聞聯繫、押標金及保固金退還、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
    單位事項。
第4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
員、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6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7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0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1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1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