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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
    ,以激勵服務熱忱及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以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桃園市復興區
    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公
    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具有下列各
    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五、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
    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並以當年度二月底各機關學校及
    公營事業機構現有職員總人數為基準。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
    機關官等、性別、職務及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
    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每年選拔作業之辦
    理期程為原則,其遴薦方式由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先提經本
    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審查委員會確實評選後,檢具遴薦表(如附件
    )及有關證明文件,依限報本府審議。
    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模範
    公務人員選拔。
 
七、本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秘書長召集副秘書長、法務局局長、人事
    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
    議。
    前項專案小組得由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建議名單,擇優遴薦公務人員參
    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前二項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陳市長核定。


八、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市長於市政會議公開表揚,並頒給獎牌
    一面及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獎金,另給予公假五日。
    前項公假五日,應於通知核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九、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
    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
    ,應報請本府撤回其遴薦。


十、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
    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
    ,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一、本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年度相
      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