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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各階段辦理品質,特
  設立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尚未簽訂投資契約案件之前置作業階段及完成
  投資契約簽訂案件之興建及營運階段。



三、本小組組成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兼
    任之,綜理訪視事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具有促參
    專業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
    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財政局辦理促參業務人員擔任,
    協助處理本小組業務。
  (二)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聘(派)本府具有相關專業知
    識人員及經由財政部或本府建立之相關資料庫名單中遴選具有訪
    視事項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
  (三)已擔任個案之甄審委員或採購評選委員者,不得再任同案件前置
    作業階段之訪視委員。



四、訪視內容及目的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訪視內容包括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公
        告、甄審、議約及簽約等事宜,以提升各機關規劃及招商等前置
        作業品質為目的。
  (二)履約階段:訪視內容為投資契約所定履約事項,以督促各機關及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辦理為目的。


五、訪視作業流程如下:
  (一)擇定具有指標示範性、重大異常或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之案件
    ,優先辦理。
  (二)書面通知受訪視機關。
  (三)依財政部訂定之各階段訪視重點表實地辦理訪視。受訪視機關應
    依該重點表辦理自評並備妥相關書圖文件,供訪視小組查核。
  (四)函發訪視紀錄予受訪視機關,並登載於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資訊網。
  (五)受訪視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登載於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
  (六)本小組應就限期改善事項,予以追蹤列管,待確認改善完畢後,
        始得結案。


六、本小組每半年應辦理訪視件數如下: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完成提報
    作業之件數達二十件以上者,其訪視件數以不低於每半年該類案
    件總數二十分之一為原則。
  (二)前款案件未達二十件者,其訪視件數以一件計。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