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各階段辦理品質,特
設立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尚未簽訂投資契約案件之前置作業階段及完成
投資契約簽訂案件之興建及營運階段。
三、本小組組成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兼
任之,綜理訪視事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具有促參
專業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
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財政局辦理促參業務人員擔任,
協助處理本小組業務。
(二)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聘(派)本府具有相關專業知
識人員及經由財政部或本府建立之相關資料庫名單中遴選具有訪
視事項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
(三)已擔任個案之甄審委員或採購評選委員者,不得再任同案件前置
作業階段之訪視委員。
四、訪視內容及目的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訪視內容包括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公
告、甄審、議約及簽約等事宜,以提升各機關規劃及招商等前置
作業品質為目的。
(二)履約階段:訪視內容為投資契約所定履約事項,以督促各機關及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辦理為目的。
五、訪視作業流程如下:
(一)擇定具有指標示範性、重大異常或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之案件
,優先辦理。
(二)書面通知受訪視機關。
(三)依財政部訂定之各階段訪視重點表實地辦理訪視。受訪視機關應
依該重點表辦理自評並備妥相關書圖文件,供訪視小組查核。
(四)函發訪視紀錄予受訪視機關,並登載於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資訊網。
(五)受訪視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登載於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
(六)本小組應就限期改善事項,予以追蹤列管,待確認改善完畢後,
始得結案。
六、本小組每半年應辦理訪視件數如下: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完成提報
作業之件數達二十件以上者,其訪視件數以不低於每半年該類案
件總數二十分之一為原則。
(二)前款案件未達二十件者,其訪視件數以一件計。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