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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提升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學子教育
    水準,減輕父母負擔,並照顧優異學子充分就學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資格及條件如下:申請學生應於每年申請日期(九月一日)
    前一年已設籍於本區。但申請學生未滿二十歲者,其父母之一方或扶
    養者,亦須設籍本區一年以上。
    就讀依法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專科、大學、研究所以
    上日間部學生。但已領取政府機關子女教育補助費用者、公費生、空
    大(專)、軍警學校、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各種在職專班、假日班
    、建教班、進修推廣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校延畢生、戶籍寄居者均不
    予補助。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
        台幣貳仟元整。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二專)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台幣叁仟
        元整。
    (三)二技、四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台幣陸仟元
        整。
    (四)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但以獎助前二年且未滿三十歲者為限。          
    前(一)至(三)項獎助學金補助年限以修業年限為主,如有轉學、
    雙修學位或休學後復學之情形時,該補助應一併列入補助年限之計算
    。

四、申請人應於本所公布申請期限內檢齊下列文件申請之,逾期則不予獎
    助:
    (一)在學證明書或完成註冊學生證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學生證為IC卡而無法辨識(獎助之該學期)註冊與否者,應檢
        附在學證明書。
    (二)戶籍資料:最近三個月內載有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及
        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三)申請書(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四)學生及申請人(或委託人)印章。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經審核准予獎助者,採郵局轉帳方式入帳。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
    以開具支票方式領取。

五、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獎助;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
    (四)重複申請。

六、申請人應自行檢視撥入之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二十日前提出申復,逾期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