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連任、延任或不適任之評定作業
,應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兼主席,由本府教育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三人。
(二)學者專家六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本市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本市教師會及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
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四款之代表由本府就本市教師會及家長團體推薦二倍以上人
數之參考名單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
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
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選會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
解聘之;其缺額,依前五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三、遴選會委員任期自起聘日至當年度校長遴選工作完成為止。但校長有
不適任之評定作業時,本府得逕就最近一任遴選委員予以聘任,任期
至是項作業完成為止。
四、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出缺學校校長人選由遴選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決議之校長人選者,由本府教育局報請市長擇聘之。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五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五、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選會決議
前,向遴選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本府聲明不服,本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者,由本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之。
六、遴選會遴選校長過程應秘密進行,遴選委員不得洩漏遴選過程、內容
、結果及當事人資料。違反保密義務者,不得再聘任為遴選會委員。
七、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
選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
出缺學校校長。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
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但得經遴選會決議
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八、遴選會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任期屆滿八年之校長申請延任遴選作業。
(二)任期屆滿四年之校長申請連任遴選作業。
(三)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申請參加他校遴選作
業。
(四)未獲通過他校遴選之任期屆滿四年之校長申請原校連任遴選作業
。
(五)出缺學校籌備處主任及新任校長遴選作業。
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缺額名單及各校遴選作業時間由本府分次公告,並
公開徵求校長人選。候選人應於限期內檢附申請表、辦學理念、學校
經營計畫、辦學績效與個人資料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十、現任校長任期屆滿或因特殊原因回任教師者,應尊重其意願順序,優
先介聘,免受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校長無意回任教師且符合
退休或資遣規定者,由本府依當年度財政情形專案優先辦理退休或資
遣。
十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
第三十三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
遴選。
十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但校長如有不適任
之評定,得隨時辦理。
十三、遴選會對於匿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具名指控案件,應先由本府分
別訪談檢舉人及參加遴選人員,向遴選會提出說明。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初選者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
,如有偽造、變造或不實等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本府取消其
報名資格,若遴聘為新任校長者,則註銷其聘書。
本市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簡章,由本府另訂定之。
十四、遴選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