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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之審議監督。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環保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
  、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聘(派)之。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本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
  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本會名額九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
  席。


六、本會得視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對特定議題進行研究及
  規劃。


七、本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環保局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並得依規
  定聘僱執行業務所需人員若干人。


八、本會委員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