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消防勤務,特依消防勤務
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執行勤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為之。
三、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四、本局勤務單位,區分如下:
(一)本局為規劃監督機關,負責所轄勤務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
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二)大隊為規劃監督單位,負責所轄勤務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
考核,並執行重點勤務。
(三)分隊為執行單位,負責所轄責任區勤務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四)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基本單位。責任區劃分應參酌地
區特性、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
,適當規劃之。
五、本局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執行災害防救宣導,包括防火、防溺、防颱與防範一
氧化碳中毒等防範工作。
(二)備勤:服勤人員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
出勤救災、救護或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由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執行,針對轄區內應設置消
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依法進行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包括要求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
規制與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等。
(四)水源調查:對責任區內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井等各種
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
演練與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服勤人員於值班台值守,負責接受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
、通訊連絡、傳達命令、受理報案與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包括試車、試水、試梯、裝備器材之操作、保養
、檢查。
(八)其他臨時(專案)勤務。
當日夜間在勤人數,在六人以下之分隊,經陳報大隊主管核可後,報
本局備查者,得於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編排值宿勤務。值宿人員得於
值班台旁休息,並遵守前項第六款規範。
六、為因應各項勤務之實際需求,本局依現有消防人力、轄區特性各單位
勤務實施規定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
時為日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勤務交接時間為每日八時
為原則,因轄區特性及臨時勤務必要時得變更之。
(二)消防人員每日服勤八小時,每週服勤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
長。
(三)本局大隊及分隊人員勤休規定如下:
1、分隊(除小隊長以上幹部外)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人員
,採勤一休一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
2、分隊之小隊長(含代理分隊長),採勤一休一制。
3、分隊長及大隊組長以上幹部,每週採勤四休三制。
4、大隊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得由大隊為單位,採勤一休一制或
每週二輪休二外宿。
5、特考新進服務未滿一年人員,採勤一休一制。
(四)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及分隊長之輪休由本局排表實施。
七、消防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與服勤時間之分配,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應依實際需要訂定勤務基準表(附件一),互換輪流執行,注意
事項如下: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態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六)消防人員以調假方式集休四日以上應陳報大隊主管核可。
(七)執行各項勤務時,如遇突發事故以救災救護任務為優先。
八、各單位應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依勤務基準表排定勤務分配表(附
件二),報請本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勤務分配表之排定原則,準用前點之規定。
九、各單位編排勤務分配表注意事項如下:
(一)分隊每日在隊之總人數,以不低於分隊現有人數七分之三為原則
(附件三);專案報准者,得不受七分之三原則之限制,但仍應
維持必要勤務人力。
(二)請假五日以上、支援他單位人員及經報准離開桃園市轄區執行公
差勤務或訓練者,得不列入分隊現有人力。
(三)大(分)隊主管輪休、請假時,應指定人員代理各項職務。
(四)每日服勤時數除備勤外不得超過十六小時,連續服勤不得超過八
小時,深夜服勤不得超過四小時,值班勤務以不連續超過四小時
為原則。
(五)同仁懷孕期間,檢附醫生證明等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後,由各大(
分)隊主管調整作息,每週勤務不超過四十小時為原則。
(六)消防安全檢查人員每人每日編配消防安全檢查勤務以不連續超過
四小時為原則,夜間可依實際需要編配或聯合檢(複)查勤務。
(七)勤務分配表由主管親自編排,主管輪休時應指定人員代理。
(八)勤務項目得輪流互換,每日編排值班、備勤、搶救演練、水源調
查、防災宣導之總人數應力求公平。
(九)消防安全檢查及水源調查勤務應依據查察預定表排定之時程、當
日勤務及轄區特性等因素適當編排,每月應排定適當之查察時間
。
十、特搜大隊及搜救救助分隊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種專屬勤務。
十一、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消防人員與救災
車輛、裝備、器材,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及其他事故
時,得報請內政部消防署等相關機關(構)支援。
十二、執行勤務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與實施時機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由分隊主管主持或職務代
理人為之,每日實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其施教內
容,簡要註記於勤前教育紀錄簿(附件四)。因故未參加者,
事後應就紀錄事項傳閱簽章。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隊為實施單位,每月應舉行聯合勤前教育
一次,由大隊長主持。每次實施後五日內,將施教重點資料報
本局備查。施教重點資料應通報轄內所屬各分隊。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本局或大隊
實施。
十三、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應勤機具。
(二)宣導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十四、勤務督導及奬懲實施方式如下: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
應由各編組督導人員定期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本局簡任(警監)層級以上人員得不定期督導。
(三)遇有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本局應加強勤務
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