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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進用及考核約聘僱人員有所依據,以發揮人力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約聘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及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三、各機關應依本府核定之約聘僱計畫書(表),訂定公開甄選資格條件。

四、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應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擇優錄取
    足以勝任工作之人員,並將相關職缺徵才資訊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事求人網站及本府入口網徵才訊息網站。
 
五、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
    所屬機關之約聘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約聘僱人
    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約聘僱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
    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
    新進用約聘僱人員。
 
六、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如下:
    (一)年終考核:約聘僱人員任職至年度終了無論是否屆滿一年者,均
        應予考核。
    (二)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八月、十二月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
        之重要依據。
    (三)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七、各機關辦理約聘僱人員考核時,應將約聘僱人員之勤惰及獎懲紀錄,
    分別登載於平時及年終考核紀錄表,並由單位主管就考核項目,本綜
    覈名實,作客觀且公正之評核。
    平時考核等級,分為三級如下:
    (一)A:表現超出要求水準。
    (二)B:表現尚能達到要求水準。
    (三)C: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C級,或年終考核被評定為乙等者,單位主管
  應與當事人面談,並將面談結果詳實記錄於面談紀錄表,以提升工作
  績效。
 
八、各機關於年終辦理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時,應依其平時考核情形,綜
  合其年度服務績效,並評列等別及分數後,送機關首長核定。辦理年
  終考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占百分之五十)
    1.時效:能否依限完成公文(務)或人民陳情案件。
    2.品質:能否製作公文(務)或各項表件,完整及正確。
    3.改進:能否對於交辦事項,隨時注意改進工作方法。
    4.態度:能否以熱心及同理心,為洽公民眾或同仁處理公務。
    5.主動:能否不待督促,主動積極處理公務及解決問題。
    6.合作:能否隨時發揮職務協助,積極配合推展業務。
  (二)品德(占百分之二十五)
    1.廉正:能否廉潔自持,無收受不當利益或兼職經主管規勸仍未
        改善之情事。
    2.服從:能否虛心接受長官指導及指揮處理公務。
    3.品行:是否有浮報出差或加班,而處理個人私務。
  (三)差勤(占百分之二十五)
    1.勤勉:能否準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
    2.服務:能否經長官核准指派加班處理公務,不推諉搪塞。
    3.紀律:能否在辦公時間內,無藉機離開辦公處所處理私務之情
        事。
 
九、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
  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年終考核八十九分以上或七十九分以下者,單位主管應述明具體事由
  。
 
十、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列入次年度續聘、僱之依據。但原約聘僱計畫終止或預算
    (經費)無法支應,不在此限。
  (二)乙等:列入次年度約聘僱計畫列冊候用人選及優先輔導對象,以
    供業務單位續聘、僱之參考。若經續聘、僱者,各單位主管即應
    加強督導。連續二年年終考核乙等者,不續聘、僱。
  (三)丙等:不續聘、僱。
  約聘僱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聘、僱者,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評定機關提出申訴,評定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
  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及評
  定機關之單位主管陳述意見。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進用之聘用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聘
  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約僱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經不續僱者,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訴願
  法提起救濟。
 
十一、約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C級,經面談及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
   之日數。
 
十二、各機關辦理約聘僱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分別依下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
     記大過,並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1.一次記一大功:列入次年度優先續聘、僱。
     2.一次記一大過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解聘僱: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
               據者。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府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5)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約聘僱人員對專案考核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第十點第二項至第四
      項規定提起救濟。
 
十三、約聘僱人員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比
      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以及本府公務人員獎懲相關規定
      辦理。


十四、約聘人員如因工作表現優良擬調高俸階者,應服務滿一年且年終考
      核達甲等以上,於年終依考核結果辦理,並自次年度生效且不得高
      於各機關受考核約聘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