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考核所屬機關確實執行登
革熱防治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成立防治登革熱督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秘書室主
任擔任召集人,並設委員四人,由本局戶政科、禮儀事務科總務人員
及本局研考、總務人員共同組成。
秘書室負責規劃考核、聯繫並安排考核行程、處理考核報告及辦理敘
獎等事項,戶政科及禮儀事務科協助督導考核。
三、本要點督導考核對象為本局所屬機關。
四、本局應按時依附件一審查所屬機關提報之下列資料:
(一)按時填報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我檢查表(書面審查)。
(二)機關內外環境積水容器(實地檢查)。
(三)登革熱防治衛教宣導(書面審查)。
(四)特殊優良或創新事蹟(書面審查)。
五、本局應於每年十一月辦理督導業務。
六、考核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考核標準:
1、 每月五日前填報「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我檢查表」之時
效性及完整性,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2、 實地赴所屬機關抽查陽性容器結果,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六。
3、 年度辦理登革熱衛教宣導場次,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以
書面審查方式進行,並檢附「活動成果報告」。如遇特殊
情形,得自行以附件方式裝訂於表格後。
4、 特殊優良或創新事蹟,佔總成績百分之四。
(二)獎懲標準:
1、 本案依據考核標準,彙整上述四項考核之結果辦理敘獎,
敘獎方式為成績九十分以上者,每機關敘嘉獎二次者三名
。
2、 考核成績八十九分至八十分者,每機關敘嘉獎一次者三名
。
3、 考核成績七十九分至七十分者,不予敘獎。
4、 考核成績不足七十分者,依繼續適用之「桃園縣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理懲處。
5、 本小組成員工作成效良好且圓滿達成任務,主辦人員及主
管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敘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