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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8:0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備案或備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或志工團隊。
前項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種類及等次、項目如下:
一、志工貢獻獎:
    (一)金質獎。
    (二)銀質獎。
    (三)銅質獎。
二、績優服務獎:
    (一)績優志工獎。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

第 4 條
志工貢獻獎各等次獎勵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金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六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
    頒授金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二、銀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四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者,
    頒授銀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三、銅質獎: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且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者,頒授
    銅質獎之獎狀(座)及獎品。
前項各款同等次獎勵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第 5 條
績優服務獎各項目獎勵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績優志工獎:從事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達六百小時以上,對志
    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獎之獎牌(座)。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二人以上,具有配偶、血親或姻親之關係,且均從
    事志願服務滿二年,服務時數均達六百小時以上,對志願服務工作有
    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家庭獎之獎牌(座)。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之志工團隊,持續參與本市
    志願服務工作,並對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頒授績優志工
    團隊獎之獎牌(座)。
前項各款同項目獎勵之頒授,每人(家庭、團隊)於五年內以一次為限。

第 6 條
志工貢獻獎各等次之獎勵,應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具獎勵事蹟表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
申請後應先行審查並造冊,再送本府社會局彙辦。

第 7 條
績優服務獎各項目之獎勵,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選績優志工、志工
家庭或志工團隊後造冊,並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社會局彙
辦。

第 8 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