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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學生之志願及性向辦理學藝活動,加強學業或就業輔導,以充
  實生活內涵、陶冶優良品德,激發學習興趣,導引適性發展,延展學
  習效果,培養關鍵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參加對象,為各校在學學生。

三、各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以下簡稱輔導及活動)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時間及節數之規定如下:
      1、學期間之課業輔導,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下課時間不得
            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2、寒暑假學藝活動在寒假為四十節,在暑假為一百二十節。
  (二)班級人數及學生參與之規定如下:
      1、各校辦理課業輔導,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2、參加輔導及活動之學生,其出缺勤之管理依各校規定辦理。
      3、輔導及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參
            加。
  (三)課程及成績表現之規定如下:
      1、輔導及活動課程由各校視需要自行安排。但不得教授新課程
            。
      2、學生於輔導及活動之成績與表現,不得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3、輔導及活動因國定假日、學校活動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停課時
            ,免予補課。

四、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收費規定如下:
  (一)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收費基準,應由各校依教師鐘點費、上課
    節數及班級人數等項目核算並訂定。
  (二)前款收費基準之計算方式:教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乘以上課節數,除以零點八,再除以班級人數,即為每名學生
    應繳納費用(個位數字四捨五入)。
  (三)前款班級人數之計算方式:各年級學生總人數,除以該年級班級
    數(含特殊班),再乘以零點八;遇小數點時,未達整數部分無
    條件捨去。
  (四)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應先確認學生參加意願;經學生及家長同
    意參加後,各校始得收取費用;不同意參加者,不得收取費用。
  (五)各校收費應發給收據;所收費用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並
    以代辦費方式處理。
  (六)低收入戶學生持有證明者免收全部費用;公費生、原住民及身心
    障礙學生,減收二分之一費用;清寒或特殊際遇學生,由各校視
    實際情形予以減免。

五、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經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各校所收費用之支出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二)教師鐘點費:每人每節最高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占所收費用總
    額之百分之八十,按教師實際上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三)行政費:占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包括輔導及活動所需之業
    務材料費、設備費、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與設備、學生獎勵費、
    加班費及生活輔導費等費用。實際參加輔導及活動之工作人員加
    班費,核實支給。
  (四)各校於寒暑假期間辦理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
    一人。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新臺幣五百元。
  (五)經費支出超過所收費用時,應優先發給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
    電費。

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輔導及活動,各校應以其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
  理退費。

七、各校每年結算之總經費於支付上述費用後,其結餘款應依教育部相關
  規定平均退還給全額繳費之學生。

八、經費支用應實報實銷,經費使用方式依相關會計程序及規定辦理;其
  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相關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文
  件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

九、各校教師應積極參與各校辦理補救教學課程、輔導及活動之教學工作
  。

十、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規定,擬定辦理輔導及活動之實施計畫,並將有關
  資料妥善保存,以供改進參考及查核。

十一、本府教育局對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情形,視需要辦理定期或不定
   期訪視輔導,並將訪視結果列為各校考核之評審資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