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本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學生之志願及性向辦理學藝活動,加強學業或就業輔導,以充
實生活內涵、陶冶優良品德,激發學習興趣,導引適性發展,延展學
習效果,培養關鍵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之參加對象,為各校在學學生。
三、各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以下簡稱輔導及活動)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時間及節數之規定如下:
1、學期間之課業輔導,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下課時間不得
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2、寒暑假學藝活動在寒假為四十節,在暑假為一百二十節。
(二)班級人數及學生參與之規定如下:
1、各校辦理課業輔導,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
2、參加輔導及活動之學生,其出缺勤之管理依各校規定辦理。
3、輔導及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參
加。
(三)課程及成績表現之規定如下:
1、輔導及活動課程由各校視需要自行安排。但不得教授新課程
。
2、學生於輔導及活動之成績與表現,不得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3、輔導及活動因國定假日、學校活動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停課時
,免予補課。
四、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收費規定如下:
(一)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收費基準,應由各校依教師鐘點費、上課
節數及班級人數等項目核算並訂定。
(二)前款收費基準之計算方式:教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乘以上課節數,除以零點八,再除以班級人數,即為每名學生
應繳納費用(個位數字四捨五入)。
(三)前款班級人數之計算方式:各年級學生總人數,除以該年級班級
數(含特殊班),再乘以零點八;遇小數點時,未達整數部分無
條件捨去。
(四)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應先確認學生參加意願;經學生及家長同
意參加後,各校始得收取費用;不同意參加者,不得收取費用。
(五)各校收費應發給收據;所收費用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並
以代辦費方式處理。
(六)低收入戶學生持有證明者免收全部費用;公費生、原住民及身心
障礙學生,減收二分之一費用;清寒或特殊際遇學生,由各校視
實際情形予以減免。
五、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經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各校所收費用之支出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
(二)教師鐘點費:每人每節最高為新臺幣五百五十元;占所收費用總
額之百分之八十,按教師實際上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三)行政費:占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包括輔導及活動所需之業
務材料費、設備費、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與設備、學生獎勵費、
加班費及生活輔導費等費用。實際參加輔導及活動之工作人員加
班費,核實支給。
(四)各校於寒暑假期間辦理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
一人。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新臺幣五百元。
(五)經費支出超過所收費用時,應優先發給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
電費。
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輔導及活動,各校應以其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
理退費。
七、各校每年結算之總經費於支付上述費用後,其結餘款應依教育部相關
規定平均退還給全額繳費之學生。
八、經費支用應實報實銷,經費使用方式依相關會計程序及規定辦理;其
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相關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文
件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
九、各校教師應積極參與各校辦理補救教學課程、輔導及活動之教學工作
。
十、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規定,擬定辦理輔導及活動之實施計畫,並將有關
資料妥善保存,以供改進參考及查核。
十一、本府教育局對各校辦理輔導及活動之情形,視需要辦理定期或不定
期訪視輔導,並將訪視結果列為各校考核之評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