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警察風紀,提升施政效能,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警署政字第零九九零一六八八九六一號函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召集人,業管副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至三人為外聘委員,得視廉政會報需要,由局長就
    專家學者聘兼之;其餘委員由各分局、本局各警察大隊(隊)、科、
    室、中心主官(管)兼任;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費、
    交通費及稿費依相關規定支給。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年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