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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3: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律師費及裁判費、訴訟期間
  之生活費用、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職業災害慰問金及關廠歇業或
  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之範圍如下:
  (一)律師費及裁判費:指工會幹部及個案勞工因勞資爭議事件而提起
    民事訴訟每一審級之律師費及裁判費。
  (二)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指勞資爭議訴訟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請求回復工作權,或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期間原領工資,工會幹
    部及個案勞工於該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之補助而申
    請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三)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指工會幹部或個案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提起裁決事件之律師代理酬金。
    (四)職業災害慰問金:指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或住院三
    日以上,經查證屬實發給之職業災害慰問金。
    (五)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
      1、本款所稱關廠歇業,指雇主有終止事業營運之事實,但不以
      辦理註銷營業登記為限。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指爭議勞工人
      數達五十人以上,且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勞工生活補助金:
      (1)勞工因雇主關廠歇業,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法定資
              遣費、退休金,或領取不足額,或資方允諾分期給付惟屆
              期一期未給付。關廠歇業前六個月內,因雇主虧損或業務
              緊縮之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準用之。
       (2)勞工因雇主未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三條規定提繳基金,或因關廠歇業雇主行蹤不明,致無法
              請求墊償工資。
       (3)勞資爭議案件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且未領取薪資達二
              個月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下稱本
              局)審核認定。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裁判費、律師費、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
     1、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
      月以上之勞工。
     2、勞資爭議需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
      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但經勞動部裁
      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者:勞務提供地在本市,或於勞資爭
    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三)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職業災害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
    之勞工。但申請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不
    在此限。
  (四)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者:
     1、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且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
      以上之勞工。
     2、勞資爭議需經本局勞資爭議調解。
  前項各款申請補助之勞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為限。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名冊、委任書、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
  助之切結書,並按申請補助項目,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裁判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
    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
    審裁判書影本、裁判費收據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勞工死亡,其
    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助律師費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
    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
    審裁判書影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及其他相關證
    明。
    (三)申請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之日起
    六個月內,檢具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及
    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無資力之證明文件(全戶綜合所得
    稅免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公立就業機構出具之失業認定影本,或
    其他經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無資力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申請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補助者,應於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具裁決事件申請書影本、律師費收據正本、律師委任狀影本及
    其他相關證明。
    (五)申請職業災害慰問金者,應於職業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檢具職業
    災害證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給付核准函影本,或醫療
    機構所開立之證明)、住院達三日以上證明書正本、失能或死亡
    證明書及勞動部核發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函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
    (六)申請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者,應於關廠
    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調解日起六個月內,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關
    廠歇業實地會勘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經本局認定雇主關廠歇業之
    證明文件、未領取薪資達二個月以上、法定資遣費、退休金、領
    取不足額或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無法證
    明於關廠歇業時在職者,應提供關廠歇業前半年內薪資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或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關於律師費、裁判費及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之補助,同一雇主同一
  事件之爭議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之,並以補助一案為
  限。但經本局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補助標準及繳還規定如下:
    (一)裁判費:
         1、依法院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裁判費者,申請人應於獲
            償後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
         1、個別申請者,工會幹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全
            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個案勞工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萬元,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全案不
            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審律師費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
            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三)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
        ,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個案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但
        終局判決確定,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
        付後三十日內,繳還原領生活費用,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
    (四)裁決律師費代理酬金:
         1、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職業災害慰問金:
         1、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
      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
      新臺幣五萬元。
         2、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
      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
      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因職業災害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者:失
      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但
      具有低收入戶身分、未加入勞工保險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專
      簽核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發給
      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發給慰問
      金新臺幣二萬元。
         4、因職業災害住院者:住院三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住院四日以上,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5、本款慰問金應扣除同一職業災害已獲勞動部補助之金額。
         6、同一職業災害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以一次為限,已依本要點
      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勞工保險職
      業災害或職業病失能給付核定後一年內提出慰問金差額申請
      。
    (六)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每人補助新臺幣
    二萬元,同一事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費用,經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裁
  判費用或律師費,或雇主應給付爭議期間工資者,申請人經本局通知
  限期繳還補助款,屆期仍未繳還或申請人怠為執行權利,致未能獲償
  者,本局得逕行依法訴追,且該申請人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一)律師費及裁判費:
     1、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
     2、前次申請案應繳還之補助金未繳還。
     3、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
      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
      領,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二)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1、最近一年個人所得高於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平
      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2、前次申請案應繳還之補助金未繳還。
     3、同一事件已向勞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同性質之津貼
      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
      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三)裁決事件律師代理酬金:同一事件已向勞動部或他縣(市)政府
    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
    局得追回補助款。
  (四)職業災害慰問金:
     1、外市籍勞工得向其設籍之縣(市)政府申請相關補助金者,
      不得重複申請。
     2、不得重複請領其他縣(市)政府相關慰問金。如事後另向上
      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五)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同一事件已向勞
    動部或其他縣(市)政府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如事後另
    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八、本要點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
  。



九、勞資爭議發生於本辦法施行前,其爭議仍在進行中者,適用本要點。


十、本要點所需表格,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