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客家文化傳承與
創新,提升客家文化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推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事項。
(二)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事項。
(三)其他與客家事務有關事項。
四、本要點申請程序:
(一)延續性活動:本市各區公所於活動辦理前兩個月,應檢具綜合
資料申請表一份及計畫書五份(格式如附件),連同電子檔,
函送本局辦理。
(二)新興性活動:如規劃辦理新興計畫(非行之有年之例行性活動
)得於每年四月底前檢具上開文件,向本局提報下年度專案活
動經費協助需求,經本局審查後按預算法納編下年度協助預算
。
(三)上開延續性活動,係指區公所歷年曾辦理之活動;新興性活動
係指首次辦理之活動。
(四)提報文件如有不全者,本局得函請區公所限期補正,未於期限
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各區公所每年以提報五案為原則。
五、區公所提報需求後,由本局邀集三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決定補
助與否及補助經費額度。
本局得視審查需要,通知區公所列席說明。
六、本要點補助種類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全額補助:區公所未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經費而經本局審查具延續性
、前瞻性、創新或特殊重要文化價值及其他對客家文化傳承工作有
重大影響之活動,且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惟獲中央機關補助為全國性或年度之重大活動不在此限(委託辦
理活動除外)。
(二)部分補助:區公所執行與客家事務相關之年度施政計畫,核有自籌
經費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本局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為原則,且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七、經本局核准補助者,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內容,惟有特殊事由,非變更
計畫無法執行者,至遲應於原定活動日期三週前函報本局重新審查,
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但因氣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
法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辦理變更者,不在此限。
八、區公所提報計畫獲補助,應於該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執行完畢。
九、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成後,由本局一次辦理撥付。但區公所得敘明
理由於活動前一個月申請本局同意預付補助經費。
十、區公所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至遲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檢
具下列文件,並依稅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五條規定及一般公認之會計製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局辦
理核銷撥款結報:
(一)收據或相關書據。
(二)活動總支出明細表一式三份。
(三)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式三份。
(四)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料一式三份(須附一份
光碟電子檔)。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為十二月份者,至遲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檢具資料
辦理核銷撥款結報。
計畫執行款項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個人補充保費扣繳及接受政府
機關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收入等事宜,由區公所依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局審查同意按比例補助案件,區公所依計畫執行後,實際支出金
額未達計畫預定金額時,本局依實際支出比例調整補助經費。
十一、計畫執行期間區公所應加強居民參與,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查核及訪
視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必要時得要求區公所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
告。
十二、區公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
撥付之補助經費:
(一)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內容。
(二)經本局查得補助經費有浮報、未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情形。
(三)未於規定期間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
正當合理事由。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事項。
前項經本局撤銷補助者,列為本局下一年度補助審查之參考;撤銷
事由如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本局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三、區公所應確保計畫相關展演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因著作權爭
議涉訟者,應由區公所自行處理。
十四、區公所應於活動文宣或媒體宣傳,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指導
單位或主辦單位。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