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受委託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府當年度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案件之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本府為辦理本要點之考核,得組成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勞動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勞動局勞資關
係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任專家學者三人擔任。前項委員均
為無給職。
四、考核小組於每年九月實地考核民間團體,並以當年一月至八月委託調
解之案件,就民間團體之會議環境及管理、會務健全性、調解專業性
及其他等項目考核之。
考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五、考核成績八十六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六分者為良好
,未達八十分者為不合格。
六、如申請人選定民間團體調解者,本府於分案時依據前一年度考核評定
結果分派案件,考核列優等及良好單位,案件分配比例為 6 : 4 。
經考核列為不合格者,二年內本府不再委託其辦理勞資爭議之調解。
考核優等及良好者,優先列為次年度本府委託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
體,考核結果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公告。
七、本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