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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受委託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府當年度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案件之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本府為辦理本要點之考核,得組成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勞動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勞動局勞資關
    係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任專家學者三人擔任。前項委員均
    為無給職。


四、考核小組於每年九月實地考核民間團體,並以當年一月至八月委託調
    解之案件,就民間團體之會議環境及管理、會務健全性、調解專業性
    及其他等項目考核之。
    考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五、考核成績八十六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六分者為良好
    ,未達八十分者為不合格。


六、如申請人選定民間團體調解者,本府於分案時依據前一年度考核評定
    結果分派案件,考核列優等及良好單位,案件分配比例為 6 : 4  。
    經考核列為不合格者,二年內本府不再委託其辦理勞資爭議之調解。
    考核優等及良好者,優先列為次年度本府委託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
    體,考核結果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公告。



七、本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另訂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