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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底價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
  法)有關採購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建議底價事宜,爰成
  立底價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及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組織架構: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負責督導採購案需求單位之副局長擔任綜理
    審議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辦理審議作業,由主任秘書擔任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則由其代理人代理召集,無代理人時由副召集
    人召集,副召集人未能出席主持,由其代理人代理召集,其餘委員由
    簡任技正、專門委員、採購案之需求單位主管或技正(秘書、專員)
    擔任,並得由首長遴選本局九職等以上且具相當經驗之人員一至二人
    或外聘專家或有相當經驗人員二人參加,共計五至九位委員。



三、幕僚作業:
   本小組由秘書室指派一人擔任本小組執行幹事,負責通知小組委員、
  簽核、準備及紀錄等工作。
  執行幹事應將提報之預估金額資料彙集,聯繫小組委員訂定開會時間
  及地點,以開會通知單或電話通知小組委員開會事宜。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由需求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提擬訂有底價之採購分析資料
  ,研提建議金額,陳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本局辦理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建議底價應以下列作業程
    序提送本小組審議:
    (一)採購案簽核完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填列底價表(如附件一)內
        之採購標的名稱及預算金額,並送交需求單位核對,並由需求單
        位依據依本法第四十六條暨細則第五十三條依圖說、規範、契約
        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提送本小組審
        議。
    (二)本小組於審議預估底價案前,得由召集人先行指派專人審查重要
        項目之單價,供本小組參核;召集人未能指派時,由其代理人代
        理之;召集人無代理人時由副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未能指派時
        ,由其代理人代理之。
    (三)本小組審議底價時,需求單位須列席說明相關預估底價等相關資
        訊,由需求單位說明,並經本小組審議,若有異議,列入紀錄,
        併全案退回需求單位重新提供分析資料;若無異議,由本小組召
        集人填入本小組底價表內之建議金額,且全體出席底價審議委員
        簽名及加蓋戳章,續依程序陳報核定底價,應予保密;召集人未
        能出席時,則由其代理人代理之,召集人無代理人時由副召集人
        召集,副召集人未能出席主持,由其代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則由其代理人代理主持,
    無代理人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出席主持,由其代理人代
    理主持,審議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小組決議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保密及迴避
    (一)本小組成員辦理底價審議,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
        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二)本小組委員及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