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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市庫管理、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入預
    決算編審、公共債務管理、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投資及開發
    效益評核等事項。
二、金融菸酒科:地方金融管理輔導、金融業務消費者保護與菸酒查緝、
    抽檢、查核、宣導及管理等事項。
三、公用財產科:公用財產之檢核監督管理及調配規劃運用,公用財產總
    帳之建置、抵稅土地與法令訂(修)定及各管理機關經管公用房地之輔
    導與管制等事項。
四、非公用財產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清查、出租、委託經營、出售、借
    用、撥用及被占用或閒置土地之管理利用、非公用財產管理、政策計
    畫及法令研訂、欠費催繳、司法訴訟、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管理等事
    項。
五、財產開發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開發經營、參與聯合開發、合作開發
    、都市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建設開發計畫之擬訂與推動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設定地上權、信託管理及開發基金之管理等事項。
六、集中支付科:支付案件之點收、審核與預算餘額查對、庫款之支付及
    支付帳務之處理、空白市庫支票之請領、保管及簽開、市庫支票換發
    、補發、作廢、掛失、註銷及未兌付市庫之查催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共關
    係、研考、施政計畫、新聞聯絡、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管
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0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