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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影視產業在桃園市(以下
  簡稱本市)行銷或推廣本市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
  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時間為每年自公告日期起一個月內。但必要時,得另為調
  整。

三、本要點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總製作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二分
  之一為限。

四、申請者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
  (一)申請書。
  (二)企劃書十份。
  (三)單位設立或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
    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四)外國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視之證明文件。(無則免
    附)
  (五)製作物公開播映、發行或宣傳計畫。
  (六)對本市人、事、史、地、物等意象之文化傳播、行銷推廣等效益
    評估或其他回饋計畫(含具體企劃內容及經費概算表)。
  (七)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成品之得獎紀錄、公開展示之商業
    收入、周邊商品及其他交易收入等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八)申請者財務狀況(含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
    者, 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前項文件,本局除留存申請書及製作企劃書備查外,其餘文件得經申
  請者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足額郵資及寄件資訊後予以退還。

五、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
  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申請。

六、本局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得設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其組成及審查方式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由影視學者、專家七位及本府代表二位共九位組成,經簽
    報市長核定後任用。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及交通費。
  (二)評審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惟每次應更換至少三分之一委
    員。
  (三)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四)評審委員不得接受外界請託,亦不得對外公開評審之過程與結果
    ,影響評審之客觀與公正。
  (五)會議審議採合議制,由評審委員參酌各項內容考量審核。為使評
    審會議保持客觀公正,並基於尊重申請者之隱私權,評審會議記
    錄不對外公開,且參與審查之評審委員及執行人員須遵守保密原
    則。
  (六)審查方式採初審及複審兩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格審
    查,複審由委員會進行評審。
  (七)為達到宣傳及文化深耕等效益,委員會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
    附款,受補助者並應確實履行: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獲選補助者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於受補助公告日起二週內以書面通
  知本局放棄獲選資格。

七、受理申請後,由本局召開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者到場說明。申
  請案通過者,應由本局書面通知受補助者辦理簽約事宜。

八、獲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內容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製作物。
    (二)製作物內容顯未能達成企劃書或合約書所訂之行銷或推廣本市人
        、事、史、地、物之效益。

九、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十、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定期限,完成製作物。若因天災或事變等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
    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及退還履約保證金。就前
    述所生之履約事宜,由本局與補助者雙方協議後另訂之。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由本局視財源編列預算或由其他經費項下辦理。

十二、為推動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本局得依實際需要受理專案專款補
      助相關案件。

十三、受本局補助計畫者可優先列入本局專案協拍對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