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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10514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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