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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子測量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地測字第110002905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表1.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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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 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地測字第 1100029
05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桃園市政府
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
1.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地測字第 1050048
256 號令訂定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