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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演字第112002862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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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5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演字第 11200
  28624 號令修正第 2、10、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影字第 11200
  20102 號令修正全文 22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影字第 11100
  07095 號令修正全文 2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視字第 10400
  13813 號令修正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視字第 10400
  04815 號令訂定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