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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84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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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2.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9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演字第 11000
01848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演字第 10400
02281 號令訂定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