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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94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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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3.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8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演字第 11000
01949 號令修正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演字第 10500
11867 號令修正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9 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市文演字第 10400
01840 號令訂定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