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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綜字第 1090004609 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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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3.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客綜字第 109
0004609 號令修正第 6、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客綜字第 108
0011761 號令修正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客綜字第 108
0001324 號令訂定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