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客家吉祥物運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營字第110000312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  日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客營字第 110
  0003123 號令訂定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