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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4.11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7813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動物
保護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設置或委託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之場所(以下簡稱收容所)
,對下列對象,按隻收取所提供犬貓收容及處理服務之費用:
一、不繼續飼養,將犬貓送交收容所收容之飼主。
二、認領收容於收容所犬貓之飼主。


第 3 條   
收容所得向前條第一款對象,收取下列費用:
一、收容及處理費用。
二、運送費用。
三、麻醉費用。
四、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
收容所得向前條第二款對象,收取下列費用:
一、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
三、晶片成本及植入費用。
四、寵物登記費用。
前二項所列各類費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飼主於收容所認養之犬貓,如不繼續飼養,自認養日起三十日內送回收容
所者,得不予收費。


第 5 條   
依本標準規定繳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