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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5.30 |
發文字號: |
府農管字第1080076847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
下簡稱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有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
申請建築農舍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農業局提
出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自申請土地都市計畫發布前至今,每三年連續之航照圖。
(四)申請土地現況照片至少四張。
(五)其他足堪證明持續作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證明文件(如
附表)。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三、本府為辦理本要點之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成員由本府農
業、地政、工務、都市計畫等相關機關派員組成之,並得邀請專業機
關單位協助審查。
四、申請土地經審查自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至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
回申請:
(一)作雜木林(森林)或保育使用。
(二)未作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使用。
(三)有違規使用之情事。
(四)妨礙本細則第二十七條保護區之劃定目的。
(五)依檢附資料無法審認土地使用情形。
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足認申請土地係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
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未
停止其使用。
五、本府於審查過程中,認有必要請申請人舉證時,申請人負有提供相關
證明之義務。
六、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經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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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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