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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原則」。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6.03 |
發文字號: |
府都建施字第1080136163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原則」。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原則 |
內容: |
一、為使建築執照書圖資料電子化,建立建築圖數位化作業,以作為預防
救災及使用管理之用,並增加建築管理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應上傳至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電子簽章版網站
,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繳交作業:
(一)送件審查:使用系統出圖成有二維條碼之紙圖。
(二)清稿或對副本時:抽換變更之紙圖需重新出圖(右下角壓二維條
碼),並上傳更新後之圖檔及清冊。
前項二維條碼紙圖繪圖規定如附件一。
第一項規定之圖檔及清冊應使用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 V8.0 以上之
電子簽章版列印。
三、繳交建築執照電子圖檔應依下列內容為之:
(一)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地籍套繪圖、索引表、基地位置圖、
地盤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各層面積計算表、筏基平面圖、
一層平面圖及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綠化平面圖、
結構平面圖、結構詳圖及配筋圖等申請執照應檢附之圖說。
(二)變更設計:涉及變更之地籍套繪圖、索引表、基地位置圖、地盤
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各層面積計算表、筏基平面圖、一層
平面圖及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綠化平面圖、結構
平面圖、結構詳圖及配筋圖等申請執照應應檢附之圖說。
(三)使用執照:索引表、基地位置圖、地盤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
、各層面積計算表、筏基平面圖、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
面圖及綠化平面圖等申請執照應檢附之圖說。
(四)變更使用:涉及原使用執照變更之索引表、基地位置圖、現況圖
、地盤圖、面積計算表、一層平面圖及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
及結構平面圖等申請執照應檢附之圖說。
(五)室內裝修: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材料詳細圖等申請許可證
應檢附之圖說。
四、建築圖檔格式、命名及繪圖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籍套繪圖格式:以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
)、DXF 格式製作。
(二)建築圖格式:以 PDF 檔案格式製作。
(三)建築圖命名方式如附件二
五、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依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上傳時,建造執照、變更設
計、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應由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
、室內裝修業辦理數位簽章;如為使用執照並應經承造人共同辦理數
位簽章,並確認其內容與申請書圖相符。
前項數位簽章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然人憑證。
(二)XCA 憑證(須由建築師之自然人憑證進行授權後方可使用)。
(三)法人工商憑證。
六、建築師、承造人及專業工業技師,未依前點規定辦理數位簽章者,本
府得分別移付桃園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桃園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或
技師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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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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