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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6.06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13716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4 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
    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達到教育局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府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
第九條規定。

第 5 條
本府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
運作、配合教育局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或助學措施之審查事
項,訂定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占獎勵、補助經費之
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六條規定核減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並由
教育局公告之。

第 6 條
學校因違反法令規定曾經本府處分者,本府得按其情節輕重,減少其部分
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本府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未能充分
    設立。
三、學校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基
    準。

第 7 條
本府為辦理獎勵、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應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機
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學校依第四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經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本府核定之。

第 8 條
獎勵、補助經費,由教育局按年訂定運用計畫,編列預算。
前項經費之編列,應分為獎勵及補助二種經費;其分配比率,由教育局定
之。

第 9 條
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成立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獎勵、補助經費之使用及相關事宜。
二、獎勵、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先。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本府所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據實核
    支,且採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四、使用獎勵、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學校相關採購規
    定程序辦理。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府所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
    ,應列入校內財產清冊,並辦理登錄。
六、獎勵、補助經費配合政府會計年度執行,當年度所購置資本門之設備
    ,學校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處置或變賣。
七、經本府核定停辦計畫之學校,得使用獎勵經費優先支應停辦所需費用
    。
八、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原
    因報本府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
    執行完竣之經費。
九、獎勵、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執行成效及採購案件等資料,應予公開。
十、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
    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十一、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相關資料應確實,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第 10 條
教育局得辦理書面審查或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情形;其書面審查或訪視工
作,得委託經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
,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
教育局或教育局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學校之書面審查或訪視,依
下列規定為之:
一、組成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統籌整體書面審查或訪視事宜。
二、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
    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書面審查或訪視說明會。
四、書面審查或訪視結束後,應彙整意見報告,由教育局公告。
五、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六、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人員對於因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而獲
    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教育局同意,不得公開。

第 11 條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
補助,並命其繳回已領取經費之部分或全部。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