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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6.05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13527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6.05
旨: 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容:
第 5 條   
使用人轉讓攤(鋪)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使用人與受讓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三、原契約正本。
四、攤(鋪)位轉讓文件正本。
五、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繳納單據。
六、未積欠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
    相關證明文件。
七、受讓人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八、受讓人近一年內二吋相片二張。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攤(鋪)位轉讓文件之使用人印章,應與原契約相符,如有不
符,應檢附原契約印章遺失切結書。
使用人未能親自辦理者,得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
託人之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健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