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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6.13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012912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
容:
三、輔導程序如下:
    (一)資優學生有前點應輔導情形之一者,由其資優教育班教師、導師
        、任課教師、家長或學生向輔導處(室)提出申請。
    (二)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根據各項資料分析問題形成原因,進行個
        別晤談,研擬解決問題的方法與輔導策略,並填寫學生個別輔導
        紀錄或認輔個案輔導紀錄冊。
    (三)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與家長晤談,使家長了解其子女在學校學
        習適應欠佳之情形,並請家長協助輔導。
    (四)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進行個別輔導視個別學習適應狀況調整其
        學習方式、內容、時間。
    (五)若個案輔導效果不彰,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個案討論
        ,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六)持續進行相關輔導措施,或由學校協助轉介至普通班或他校就讀
        ,並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便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