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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6.13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80129123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適應輔導要點 |
內容: |
三、輔導程序如下:
(一)資優學生有前點應輔導情形之一者,由其資優教育班教師、導師
、任課教師、家長或學生向輔導處(室)提出申請。
(二)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根據各項資料分析問題形成原因,進行個
別晤談,研擬解決問題的方法與輔導策略,並填寫學生個別輔導
紀錄或認輔個案輔導紀錄冊。
(三)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與家長晤談,使家長了解其子女在學校學
習適應欠佳之情形,並請家長協助輔導。
(四)資優教育班教師或導師進行個別輔導視個別學習適應狀況調整其
學習方式、內容、時間。
(五)若個案輔導效果不彰,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個案討論
,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列席指導。
(六)持續進行相關輔導措施,或由學校協助轉介至普通班或他校就讀
,並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便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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