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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 108.06.19
發文字號: 桃原秘字第108001041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容: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四名由秘書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本局考績暨甄審委員
    會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兼任。

四、本小組規劃處理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項,視需要召開會議,並
    得邀請各科主管及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