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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6.18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014963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七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容:
七、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內上
        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
        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十一月三十日前,下
        學期於四月三十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
        申請。
    (三)組成縮短修業年限資優小組,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
    (四)學校召開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五)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
        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
        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府教
        育局備查後辦理。
    (六)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
        上學期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檢具學習
        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提桃園市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
        。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
        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比照前款全部學科跳級辦
        理報本府教育局審議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