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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6.27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15712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6.29
旨: 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但單一案件同時含二
個以上預審項目者,依最高收費金額繳納。
前項費用應於接獲桃園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開會通知函五日內完成繳納。
經提會審查二次仍未通過者,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繳納後,始得再行
提會審查。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