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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7.01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15762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內
容:
如附件。
圖表附件:
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