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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7.01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15762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容:
如附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