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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日期: |
108.07.03 |
發文字號: |
桃地籍字第108003161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土地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之:
(一)涉及測量之登記。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
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除外)。
(四)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五)囑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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